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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桐城市人民法院范岗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奇特的赡养案件。
汪某今年62岁,共生育三个女儿,依次为汪某香、汪某春、汪某娅,均已成年。汪某香离异后再婚,汪某春在浙江杭州开设服装公司,汪某娅大学毕业后刚参加工作。
汪某妻子过世后随二女儿汪某春生活,任服装公司门卫,后因服装公司起火被烧伤,伤愈后回桐城居住。
前因
年底,汪某春委托汪某香捎给汪某两瓶茅台酒。
汪某未收到酒便向汪某香催讨。
汪某香以自己丈夫喝了为借口推托不给,汪某上门讨要,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后汪某香购买两瓶茅台酒抵偿,表示不再对父亲尽赡养义务。
后果
经村委会多次协调,达不成协议。汪某一怒之下,以三个女儿为被告,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要求三个女儿给付赡养费用。
在法官的调解下,汪某的三个女儿根据各自经济能力承担赡养义务,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汪某香每年给付元、汪某春每年给付元、汪某娅每年给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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