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后还是要坚持做康复运动啊!”
“一定一定,谢谢您啦,康法官!”
德城区法院执行局康健生搀扶着行动不便的林某走出办公室,并将其送上了电梯。
事发说起林某的伤,时间还得追溯到年。2月3日晚,家住宁津县的林某驾驶摩托车回家,路上意外发生车祸,撞到了桥栏杆上,致使颅脑损伤、多处内脏挫裂伤、全身多处骨折,当场昏迷,医院进行救治。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情好转,于3月24日出院。在家休养期间,林某感觉头痛不适,5月20医院治疗。第二次住院期间,林某进行了颅骨修复手术,但因主治医师处置不当,导致林某脑部积水无法吸收,伤口无法愈合,病情越来越严重。6月16日,林某转院到济南就医,经治疗病情好转。
虽然林某的病情得到了控制,但由于脑医院长时间没有得到有效的针对性治疗,导致病情加重,错过了最佳康复期。重复开颅,给林某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时间进行康复训练,花销巨大。林某在治疗阶段就已花费了高昂的治疗费,无力承担后期康复费用,医院协商索赔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
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焦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院方认为从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结束到起诉四年半的时间了,已经超过人身损害赔偿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坚持复印病历后经人建议才确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应从知道被侵权时开始计算。负责审理此案的傅雯法官耐心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辩,并认真甄别证据材料,依法支持了原告对诉讼时效的主张。在审理时,她细心地发现,原告患有脑积水,在被告护理人员记载的《病人入院基本资料评估》中有脑积水诊断的记载,但在被告提交的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中均没有此诊断记载,且病历中有明显涂改痕迹。后经审理证实,该医院确实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没有针对林某脑积水这一病症给予相应的治疗,致使林某不得不转去济南住院治疗脑积水,给原告造成了物质和身心方面的损害,被告具有过错,应予赔偿。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及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
本以为至此,林某可以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医院迟迟不肯履行自己的义务。眼看着无法继续支付康复费用,林某无奈只好再次来到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康健生收到此案后,立即查阅卷宗,吃透案情后,医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院判决,医院的代理人,释法明理,最终,该医院将6万余元的转账支票交到法院。3月15日,林某来到法院,接过转账支票后的他由衷的松了一口气。
(文稿:陶慧编辑: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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