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一男子在嫖娼过程中突然昏迷,失足女及旅社老板简单施救后认为其已死亡,两人商量后决定将该男子转移到河中丢弃。事后经法医鉴定,该男子却是溺水死亡。
韦某(男),小学文化,金秀本地人;王某(女)来自贵州。年9月18日14时许,男子钟某到金秀桐木镇某旅社嫖娼,与王某谈好价格后,便与对方在该旅社发生了性关系。随后,钟某突然昏迷,韦某和王某便对钟某进行了简单施救,但是钟某仍旧没有反应,于是韦某和王某就认为其已死亡。
之后,韦某与王某等卖淫人员离开旅社,二人回到王某的出租屋内商量把钟某转移到河中丢弃。
次日凌晨2时许,韦某与王某回到其经营的旅社,由韦某进入旅社将钟某抱到手推车上,然后将钟某运到桐木镇东街河桥头,韦某、王某二人便把钟某抬至桥头下的水坝,接着韦某将其推下水中。
案发后,法医对钟某的死亡原因鉴定为溺水死亡。
那韦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呢?e律师分析
E律师认为,韦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案中,韦某、王某二人将钟某扔至河中,导致钟某溺水而亡,钟某的死亡与韦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所以客观上韦某、王某二人实施了致钟某死亡的行为。
那么韦某、王某二人主观上到底是过失还是故意是判断韦某、王某二人行为构成何罪的重要因素。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中,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本案中,韦某、王某在发现钟某昏迷且采取救助措施后仍未醒来便简单地认为钟某已死,医院救治反而将钟某“抛尸”,所以,二人对钟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钟某的死亡,二人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并非故意。
综上所述,韦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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