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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死亡,院方为何只承担轻微责任

事件经过

年8月24日,患者医院住院治疗。其入院诊断为:垂体无功能巨大腺瘤。年8月27日,丙医院为某乙行经内镜经鼻碟窦入路,垂体腺瘤切除术+鞍底重建术。术后诊断为垂体腺瘤。某乙术后病情未见好转,并发脑积水、脑疝、格林-巴利综合征等。年10月22日,某乙死亡,死亡诊断为侵袭性垂体无功能巨大腺瘤术后、脑积水、脑疝、格林-巴利综合征、肺部感染。

患方观点

年8月,患者某乙因医院,该医院对某乙病情诊断为脑垂体瘤,医院就诊。年8月11日,医院就诊,经诊断被告建议其手术治疗。年8月24日,医院治疗,并于8月27日行垂体腺瘤切除术+鞍底重建术。8月28日,某乙出现四肢不能活动,至8月29日出现昏迷。年10月22日凌晨,某乙死亡。原告认为,某乙医院未尽全面医疗义务,存在误诊、误治,监护不当等多项严重过错,并最终导致某乙死亡,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原告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3元、误工费.90元、住宿费元、护理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交通费元、死亡赔偿金元、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丧葬费元(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其他赔偿项目按被告承担50%过错责任计算)。

院方观点

患者某乙至被告处就诊情况属实。丙医院对某乙的诊疗符合医疗诊疗规范,不存在过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丙医院对某乙的检查诊断,手术讨论方案和向某乙及家属告知等方面符合诊疗规范。某乙术后出现双侧眼球外展受限,四肢肌理0-I级,无自主活动,言语功能障碍,复查MRI,未见明确缺血出血灶,考虑为止血纱条吸收血后膨胀所致,经专家会诊未作出明确诊断。后转入重症科,诊断为II型呼吸衰竭,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后得以纠正。但被鉴定人又处于缺氧状态,病情无好转并呈昏迷状态,丙医院存在不足。某乙病情未见好转,并出现肺部感染、脑室扩张及缺血改变,医院经检查考虑因手术诱发格林-巴利综合征,决定使用lvlg冲击治疗,该诊断偏晚,丙医院存在过错。某乙经lvlg一个疗程治疗,呼吸功能及四肢肌力仍未见明显恢复。其后进行的一系列检查治疗,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鉴定机关医院诊断格林-巴利综合征偏晚,对被鉴定人治疗不利存在过错,该过错对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轻微责任。同时,鉴定机关亦指出,被鉴定人所患垂体腺瘤巨大,切除后并发脑积水、脑室扩张是该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被鉴定人术后即出现四肢瘫和呼吸衰竭,受限考虑与手术相关因素,术后即并发格林-巴利综合征,诊断困难,实为罕见。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的性质和特点是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

综上,该鉴定所于年12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轻微因果关系。鉴定费元由原告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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