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防护准备配备规范》(GB)第4.3条表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头部安全帽、眼部防护镜、面部防护具、安全鞋、安全带、安全绳、耳塞耳罩、呼吸器、防静电(电弧、辐射、雨等)服、警示服、防寒(化学品、静电、辐射等)手套等。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
用人单位应在入库前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进货验收,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国家规定应进行定期强检的个体防护装备,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安全防护用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应给予判废和更换新品:
(1)安全防护用品经检验或检查被判定不合格;
(2)安全防护用品超过有效期;
(3)安全防护用品功能已经失效;
(4)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判废或更换条件。
用人单位应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工作中存在的危害种类和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防护要求,本单位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的选择、防护效果、使用方法及维护、保养方法、检查方法等。
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用人单位应监督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情况。
在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前,作业人员应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如外观检查、适合性检查等),确保安全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
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指导并监督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人员对在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正确的日常维护和使用前的检查,对必须由专人负责的,应指定受过培训的合格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