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计划概览
参保对象:医院,妊娠满28周以上的产妇及其分娩后的新生儿。(医学须终止妊娠待产孕妇除外)
保险期限:自办妥住院手续、医院时起至被保险人产后第15日的二十四时止。
新华母婴安康意外险
保险责任
A款
B款
C款
D款
E款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0万
15万
20万
25万
30万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1万
2万
2.5万
被保险人并发症及连带被保险人损伤保险责任
1万
限购份数
30天-70周岁
1份
投保保费(元)
30天-35周岁
36-70周岁
产品优势:
●责任全面——保母婴及并发症
●保障范围广——涵盖各年龄段母亲
●购买灵活——满足不同客户需求
●简化投保——手机投保自助购买
二、保险责任摘要介绍
1.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详见释义),并自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详见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导致身故的,或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10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或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10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每个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并发症及连带被保险人损伤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手术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被保险人并发症及连带被保险人损伤列表》(详见附表)中列明的并发症的,或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10日内因分娩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被保险人并发症及连带被保险人损伤列表》中列明的并发症的,本公司按该种并发症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种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连带被保险人发生《被保险人并发症及连带被保险人损伤列表》中列明的损伤的,或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10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连带被保险人发生《被保险人并发症及连带被保险人损伤列表》中列明的损伤的,本公司按该种损伤对应的每个连带被保险人损伤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损伤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该种损伤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并发症及连带被保险人损伤列表
一、被保险人并发症(8项)
会阴Ⅲ度裂伤
多器官功能衰竭
膀胱损伤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输尿管损伤
羊水栓塞
子宫破裂
产后大出血(大于ml)
二、连带被保险人损伤(5项)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
新生儿败血症
新生儿颅内出血并日后存在神经损伤或脑积水后遗症
新生儿重度窒息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并日后存在神经系统损伤
新生儿寒冷损伤综合症并出现硬肿
责任免除内容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残疾或发生并发症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拒绝或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7.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中的一种或多种;
8.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的残疾、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连带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发生连带被保险人损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引产或流产;
4.投保前确诊的死胎或投保前确认无胎心音的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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